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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药物与带量集采的制度衔接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25

    众所周知,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是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民众获得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稳定、公平可及的医药产品的重要卫生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中包含了药品目录遴选、生产供应保障、医院采购配送、临床合理用药等多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我们也看到,近些年来不断深入发展的药品带量集采工作,也同样是在选择适宜的药品,在“以量换价”的原则下采购医药产品并让医疗机构进行足量的配备和使用,以追求医保资金的价值购买目标。


    上述这两种重要政策,前者为卫健委主导推行,注重临床合理用药,后者为医保局主导实施,注重以量换价和临床落地。两个政策的目标都指向适宜医药产品的选择、采购和临床使用,具有共同的追求目标。这两种政策需要有良好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发力,才能取得最优的政策效果,而现实中,两者还主要是独立运行,各有追求,这其中的衔接机制因此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方面,需要正视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在品种遴选上的异与同。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使用便易、各级医疗机构均能开展等方面内容,所选择的是当前各类用药中临床首选的代表性品种,而带量集采注重的是当前临床上使用较广泛、占用医保基金较多、且存在多家同品种厂商的药品。


    从共同性上讲,两个政策的目标都是临床上使用广泛、社会负担较重的医药品种。但从差异上看,基本药物是选择同类中首选品种从而在医院推广使用,带量集采则是进行同类产品价格竞争以提高医保资金的购买效率。两者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覆盖品种上完全可能有差别。基本药物政策所选择的药品,可能并不适宜开展带量集采;带量集采选择的品种,则可能并不是临床首选、也可能并不适合在各级医疗机构广泛使用。


    因此,这两种来自不同管理部门、有着不同实施目的政策,强求遴选品种的一致性是不现实的,但两种政策的互相借鉴和协调,却是有可能的。基本药物政策选择的是临床上需求明确的首选性药品,因此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就应该优先进入带量集采工作的视野,通过带量集采来规范药品价格和保障药品供应使用,使得基本药物内药品能获得落地应用。而带量集采实施后,被采药品的价格就有了显著下降,经济性会有明显改善,且其质量也会获得更有力的监管保障,从而该类药品就应该在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时被优先考虑。这样的协调和配合,就能有效的促进双方政策的实施效果。


    另一方面,需要协调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在医疗机构中的配备和使用。这两种政策所遴选和采购的药品,最终都需要在医疗机构中配备和处方,因此政策效果在终端会呈现叠加状况,需要有适宜的协调机制。


    基本药物政策由卫生部门推动,其对医疗机构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可通过行政要求和考核的方式来促使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近年来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基层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基药配备品种数量不得低于90%、80%、60%,虽然目前的执行尚未完全达到目标,但从政策精神上是覆盖所有公立医院的强制性要求。带量集采则是医保部门主导的“团购”行为,在汇集医院需求的基础上和医药厂商开展量价博弈采购,并要求医院完成约定的报量。带量集采的落地机制,既有行政力量推动、也有经济利益机制推动(例如医院的结余留用),因此落地动力更为多样化。


    当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的品种一致时,其在医院内的配备使用会比较顺利,但如果两者覆盖品种出现不一致时,则会面临政策的博弈,医疗机构究竟是优先考虑基药任务还是集采任务,取决于两种政策的推行力度。现实中经常看到,集采中标产品并非基药品种,医院在完成集采约定量时会面临基药配备任务被挤压的情况,从而出现两难。很多情况下,由于集采是当前必须完成的任务且有结余留用等经济激励,而基药是长期任务,医疗机构会倾向于前者,但显然会留下卫生部门考核方面的隐患。


    因此,在认识到不同政策难以强求一致的前提下,考虑基药和集采政策在医院内配备使用时的协调性,是有必要的。基本药物政策对于医院配备使用有数量占比要求,那该政策就需要考虑到未来医保带量集采和约定量的必然性,在基药实施结果考核中,可以考虑对非基药集采约定量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扣除。而带量集采工作中,考虑到医院有基药配备的任务,也可以考虑在数量分配(尤其是余量市场中)对基药品种进行政策倾斜,使得医院可以多使用基药品种,以完成卫生部门的考核。


    建立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的衔接机制,相关的内容其实还有很多。作为两种对我国医院用药影响巨大的政策,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在药品的选择、定价、配送、入院、处方、质量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交集。当两种政策方向相同时,会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医疗机构的工作也容易开展,而当两者不一致时,会导致复杂的博弈,医疗机构的工作难度也会急剧增加。


    由于这两个政策来自不同的管理部门,有着不同的政策侧重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矛盾是在所难免的。既然难以强求一致,那就需要不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政策中,考虑到其他政策的客观存在,尽量寻求协调不同政策的具体方式,也能为医疗机构顺利执行政策打下基础。


    总之,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都是我国医改中重要而意义深远的政策,两者需要互相协调衔接,互相促进,政策才能顺利落地实施,从而促进我国医疗医药事业的长期良性发展。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