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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内容

发布时间:2023-09-30

    2023年7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新《办法》强化了稽查衔接,细化了评定标准,明确了时限要求,更加突出药品检查全过程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药品检查制度是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法定药品监管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来说,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每个环节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持有人必须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对药品监管部门来说,要结合新《办法》,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充分理解和掌握新《办法》的新要求新变化,对持有人和监管部门都非常重要。

强化稽查衔接


    药品检查与稽查的协同联动、有效衔接,是各级药监部门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有效抓手之一。


    检查可以为稽查发现案件线索、风险隐患;稽查又可为检查排除风险、固定证据。原《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需要当场开展固定相关证据等行为时,如果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管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本次修订将“参与”修改为“负责”,更加突显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也对执法人员参加检查提出了新要求。按照原《办法》的要求,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工作,既无需决策,也没有责任,仅仅为检查提供支持和协助即可。从“参与”到“负责”,意味着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将成为整个检查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和责任人,特别是对检查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严重缺陷和违法违规情况,必须立即对相关违法证据进行固定,形成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果负责。这一修改也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开展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规定相呼应。


    新《办法》设置的条款,让检查后处置与稽查衔接更加紧密。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这就要求药监部门要依据检查结论和存在的风险,对持有人进行告诫和约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严重缺陷要进行处理,将可能发展为违法违规问题的缺陷消除在风险萌芽状态,有效管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细化评定标准


    本次修订后,新《办法》现场检查结论由原先的“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调整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此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删除了原有的“基本符合要求”分类。原《办法》中“基本符合要求”的评定标准并不完全明确。如“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这两条标准,可能导致评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模糊边界,使得持有人对于自身存在的质量风险认知不够清晰,无法正确对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进行深入整改。


    《办法》此次修订还区分了“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不同的评价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和明确。在现场检查结论方面,根据发现的缺陷情况和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和不符合要求三个类别。在综合评定结论方面,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质量安全风险,分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两个类别。这种分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待整改后评定”可以有效识别风险隐患,有利于药品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企业的合规状况,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一条综合评定标准作为第二十九条,即:“(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且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新《办法》还对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其中,第二十八条将“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修改为“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并新增了“企业记录经营活动的数据不真实,经营活动过程不可核查”情形。这些修改突出了对涉及药品质量安全和经营诚信等重要问题的关注,使得现场检查更加全面和细致。


    值得关注的是,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还增加了一项“发现多项关联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这一修改强调了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要求评定结论不再仅仅基于单个缺陷的情况,而是要综合考虑多个缺陷之间的关联性和综合影响。这样的修订有助于药监部门更全面、更科学地评估企业的合规程度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了现场检查的要求和水平。

明确时限要求


    本次修订,对于综合评定的时限进行了调整。原《办法》仅规定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形成综合评定结论。新《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时限要求,提高了检查各个阶段的效率,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更加清晰掌握检查的整改流程。


    对于药品检查机构,新《办法》要求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结论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加快综合评定的进度,将评定结果尽快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促进其及时处理和整改。


    对于被检查单位,新《办法》要求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派出检查单位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将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这一修改的意义在于让企业能够充分地理解缺陷并纠正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本次《办法》修订,意味着药品检查将更加严格和全面,药品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更细致的检查。持有人应当认识到药品检查在整个药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覆盖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注册上市以及药品上市后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合规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总之,持有人应密切关注监管检查制度的更新,积极准备迎接检查工作,提前做好合规管理和应对准备。


(来源:中国医药报)